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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敖城镇王某系养鸭专业户.周某系饲料经销商.2004年7月14日,王某购进雏鸭500只,同时赊购周某销售的江西赣达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正方牌549F配合饲料进行喂养,该产品标准编号:Q/GDS14-1998.2004年9月28日,王某发现所养鸭不吃该种饲料,并出现鸭子互相啄毛现象,遂于当天向周某提出,要求周某向厂家反映情况,并且要求厂家派人前来现场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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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系江西省吉安县某镇同村农民.2005年4月15日,双方口头协议合办种鸡场,由双方共同借款,共同饲养,收益共同分享.2005年4月20日,两人共同向刘某的好友肖某借款6000元(未出具欠条,但双方予以认可),从某种鸡场购买种蛋10000个.在孵化期间,两人轮流值班,共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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