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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1号文件在阐述关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时明确指出,要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并进一步指出,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笔者认为,所谓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具备三大特点:首先是相对于已经长期存在于经济生活中的农村信用社而言的;其次是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再次是有别于商业性金融组织的。中央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传统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信社)的发展,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制约,是“审批经济”的典型产物。虽然农信社仍然在“三农”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撑作用,但却难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农村经济实践。许多地方60%-70%的农村资金流向了城市和非农产业。农信社的贷款投放虽然约2/3用在了“三农”方面,但真正用于农业产业的则占极少比例。因此,与新型农业现代化相适应,迫切需要积极创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基本路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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