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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多威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2,(6):56-61
为应对“生物剽窃”现象,强化遗传资源利用领域管制,《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创“共同商定条件”,作为各国构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框架的基石。其后历经《波恩准则》和《名古屋议定书》的发展,“共同商定条件”在国际法层面的演进路径已趋明晰。概括而言,共同商定条件要求获取申请者必须与遗传资源提供国的有关主体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就获取遗传资源以及分享惠益的条件达成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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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多威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4,(3):27-32
环境邻避冲突的实质在于环境保护领域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运用与行使,需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和平合理化解。城市规划作为环境邻避设施选址或建设决策的法律形式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应以提升规划决策理性为目标,通过塑造专家、大众与政府的法律形象以增进各主体间的信任与理解,最终达成最优城市规划方案,因而成为化解环境邻避冲突的制度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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