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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是一个很重视经济立法的国家。从五十年代起,就不断地加强经济领域中的法制。过去的法律是由联邦发布的,1971年修改宪法时规定,由联邦和共和国(包括自治省)共同行使立法权。联邦议会通过的重要法律有八百多种,其中经济立法占80%。各共和国、自治省议会根据联邦的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还相应地制定本地区的各项经济法规。联邦除宪法有关经济方面的条款外,主要的经济法令有联合劳动法、社会计划法、统计法、社会簿记法、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法、外贸法、货币信贷法,外汇法、住宅法,以及有关财政税收等各方面的法令。共和国制定的法律有劳动关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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