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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兴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6):112-113
司法消极的实质是"当为不为"或"为不当为"。可分为:不作为和作为的司法消极;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司法消极;主观过错型与客观不能型司法消极。在中国,司法消极现象的产生原因既有制度层面的,也与司法能力不高、司法机关对自身功能的认识不足有很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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