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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刘某与某镇甲、乙、丙3个村5个村民小组135户农户签订了“采割松脂协议”,刘某将在这135户农户的自留山采松脂,每年支付农户每棵松树2元的山价款,期限3年,每年支付山价后采割松脂。为了更加顺利地采割松脂,防止村干部和村护林员发现自己无证采割松脂而被告发查处,刘某主动找到甲、乙、丙3个村的村干部及村护林员,商定每年支付村委会一定的林木管理费,同时给村护林员一定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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