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2.
2020年10月1日,按照《关于落实领导批示迅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通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未事先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动物诊所(经营者:赵某)执法检查,发现该诊所冰柜内贮存有标称生产企业为“瑞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猫用重组干扰素”14支(200万IU/支,15支/盒,以下简称“猫干扰素”)和“犬细小病毒单克隆抗体”4支(5ml/支,10支/盒,以下简称“犬单抗”).上述兽药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相似文献
3.
4.
5.
6.
7.
2021年2月24日,A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兽药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厂区东南角的库房内有标称某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4种饲料添加剂,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嫌疑。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适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饲料部分),依法给予该兽药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本文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认定进行了简要讨论,以期提升执法人员综合执法能力,保障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