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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验讫印章是动物检疫员对动物产品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些不法经营动物产品的商贩造假、逃避检疫的行为十分猖獗 ,利用萝卜、木块、家禽脱毛机上的塑料桩子等圆形物品沾上紫药水在动物胴体上随意加盖 ,以假乱真 ,逃避检疫。而这种使用伪造印章的违法行为又多发生在白条鸡胴体上 ,因为现在的白条鸡检疫印章结构简单 (小圆形章中间仅有一“检”字 ) ,加上白条鸡胴体上有水 ,印章模糊 ,所以不易分辩真伪。2002年8月月20日乌鲁木齐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成功地查获了一起伪造检疫印章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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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藁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1月8日查获石家庄市郊区尖岭村康某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死因不明的死狗572条(含剥皮带骨狗肉6条),重6.5吨,价值3.9万元。监督所依法将死狗全部没收并做了销毁处理,同时给予康某1.2万元的经济处罚。但康某以持有检疫证明为由,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先后提起一二审诉讼,最后康某以败诉而告终。
此案中,由于我们动检部门对检疫证明管理不善,致使康某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为其提起一、二审诉讼制造了借口,造成本案拖延一年有余。下面本人就该案的查处谈几点体会。
一、案件的调查与处罚
2000年1月8日,监督所查获康某收购的死狗后,立即对死狗进行了封存,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康某承认死狗是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但不能向办案人员提供检疫、消毒证明。事后办案人员对封存的死狗进行了清点和勘验,该车死狗共计572条,其中混装6条剥皮带骨狗肉,重6吨半。死狗品种庞杂,大小不一,有的观赏长毛狮子狗仅三、五斤重,有的肢体不全,个别死狗尸开始腐烂。1月l0日,监督所分别向藁城市和石家庄市畜牧局化验室送检死狗尸11条,剖检头颅骨无钝器致伤痕迹,心、肝、脾等脏器病变明显,其中三条死狗肠道出血,有的胸腔有大量淡黄色积液,印象为“病死尸”。
1月31日,监督所对康某第二次调查时,康某向办案人员出示了两张加盖有肃宁县动检站检疫专用章的票据,分别是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15328327)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号码37359826)。经查看,检疫证明上畜主为王伟,动物种类是狗,数量是400条,签发日期为1月7日,检疫员签名为张某,消毒证明上畜主也是王伟。办案人员当场认定该检疫证明无效,原因是:a.当事人康某在被查获22天后提供的检疫证明无法证明是1月8日所查死狗的检疫证明。b.证物严重不符,当事人叫康某,而检疫证明上货主叫王某;车上装运的是死狗尸和剥皮狗肉,检疫证明上是死狗;所查死狗数量为572条,检疫证明上数量为400条。
为了进一步查明康某于案发22天后所提供检疫证明的来历,监督所办案人员于2月2日到肃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康某提供的检疫证明是肃宁县李某受康某所托到协检员张某家(李、张二人较熟),趁张家没人盗取后私自填制的,并伪造了张某的签名。检疫证明的后补与伪造,进一步证明了检疫证明的无效性。
监督所根据调取的证据,初步认定康某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5项规定,拟定了给予康某没收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罚款1.2万元的处理通知书,并于2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监督所领导及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反复分析和研究,最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8条第2款、第46条第3项、第48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548-1996)《病害畜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的规定,给予康某没收全部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处理费由康某承担,并处罚款1.2万元的处罚。监督所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了康某。3月1日,监督所依法将572条死狗全部进行了销毁处理。
二、康某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提起诉讼
康某对监督所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于2000年3月份向藁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康某以死狗已经检疫,已开具了检疫证明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监督所的处罚决定,归还其死狗572条。6月16日,藁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康某所持有的检疫证明确系后补,伪造的检疫证明证物严重不符,不具法律效力;被告对原告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案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判决维持监督所对康某做出的行政处罚,诉讼费2300元由康某承担。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份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1月7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于2001年3月份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体会
1、县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检疫员所持检疫票证的管理,避免授人以柄。目前,市、县级监督所能够实现票证的规范化管理,而个别乡镇动检分站(或畜牧兽医站)尤其是“三无”分站(即“无站址、无帐目、无制度”分站)票证管理较为混乱,这些分站部分检疫员常将检疫票证带到家中,往桌上、床头一扔了事,有时在上边乱写、乱涂,甚至造成丢失、损坏,影响了动物防疫执法的严肃性。此案中,因为张某将检疫证明带到家中,致使当事人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授人以柄,提起诉讼,造成严重影响。而河北省新乐市、栾城县动检站消灭“三无”分站、在养殖集中区域暂时租赁房屋办公的作法值得借鉴。租赁房屋设立动检分站,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对检疫票证日清月结,专柜保存,夜间保证两名以上检疫员值班,既节约建站开支,又方便了群众的报检,同时增强了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了对票证的管理。
2、协检员无出证权。动物防疫法第3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规定动物检疫证明必须由实施检疫的检疫员填写,并签章后生效。协检员不具备《防疫法》规定的实施检疫的资格条件,因此协检员不得实施检疫、不得持有和出具检疫证明,他的职责应当是向包片检疫员报告本村动物出栏情况,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率。
3、牢固树立严谨办案、不怕当被告的思想观念。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想告则告,但是胜是败,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我们行政机关不能怕当被告,但这也同时要求我们行政机关必须严谨办案,包括:认定事实要清楚,掌握充分的证据,依照法定的程序,引用法律条文要适当等,方能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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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强制免疫是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一项重要的技术措施,是建立免疫无疫病区的重要保证。《动物防疫法》确立强制免疫制度,为推动我国免疫无疫病区建设起到依法保障作用。免疫标识管理作为强制免疫制度一项重要内容,能否监管到位,直接关系到强制免疫制度能否依法、规范地执行。现阶段,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尚未建立,兽医执业管理处于相对混乱状态,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兽药经营者、兽医执业人员违法买卖、使用免疫标识等违法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强制免疫制度实施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依法加强免疫标识监管,遏制免疫标识违法行为,保障强制免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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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检疫证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伪证的存在一方面扰乱正常的检疫管理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伪证逃避检疫.使大量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披着“检疫合格”的外衣上市流通.这些实际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能存在多种人畜共患传染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由于此类造假行为大都较隐蔽.伪造的证书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一般较难发现.而由此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往往较大.因此《动物防疫法》第51条对此种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在具体处罚操作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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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政函[2001]1号,伪造检疫验讫印章属于伪造检疫证明,是一种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助长使用者私屠滥宰,逃避检疫,影响肉品卫生安全,而且为检疫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2003年1月1日江苏省扬中市正式启用了针刺式滚动检疫验讫印章,有效防范了经营者伪造验讫标志的行为。但2004年以来生猪白肉市场上竞出现了针刺式假验讫标志白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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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2009年3月15日,金昌市金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反映:市区双建市场一经营户销售的羊胴体所盖的印章有伪造的嫌疑。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接到举报后,金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首先向刘某某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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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深度伪造技术政策是技术异化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分析美国与欧盟深度伪造政策内容,从而思考中国如何运用政策手段来对深度伪造技术异化进行治理。[方法/过程]文章选择美国与欧盟发布的21份政策文献作为研究对象,利用Nvivo12软件进行政策编码。然后以基本政策工具作为X维度,以技术异化治理维度作为Y维度,综合X&Y维度进行内容分析。[结果/结论]研究发现,美国与欧盟的深度伪造技术政策以环境型政策为主且较为关注对技术、个体和组织的治理,除此之外,也关注技术伦理的宣传与教育。据此,得出中国政府应制定深度伪造技术异化治理方案、促进政府主导的深度伪造技术创新实践、实现技术伦理与政策工具的结合、积极参与国际深度伪造技术异化治理等启示,从而建立健全中国的技术异化治理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