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8 毫秒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第五条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  相似文献   

2.
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部长杜青林签署农业部第22号令,发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兽药标签的…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27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部长杜青林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2 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于 2 0 0 2年 9月 2 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 0 0 3年 3月 1日起施行。附件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部长 杜青林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 ,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 ,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中…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第三条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8.
《中国动物保健》2002,(1):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为贯彻落实《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保证清理整顿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工作的质量与进度,针对近期各地普遍反映的问题,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是保证安全合理用药,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农业部第22号令和第233号公告,认真做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按我部安排的时间进度认真做好违规标签和说明书的清理工作。二、各地…  相似文献   

10.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使用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使用活动。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兽药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兽药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兽药安全使用承担主体责任。第四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兽药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相似文献   

11.
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兽医及用户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的指南。同时,它也是兽医医疗事故用药当否的判定依据。我国颁发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  相似文献   

12.
《动物保健》2005,(6):11-12,3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工作和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兽药GMP办公室)负责组织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现场检查验收、日常管理和农业部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含已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新增产品剂型的)或改扩建的兽…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工作和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兽药GMP办公室)负责组织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现场检查验收、日常管理和农业部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含已获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新增产品剂型的)或改扩建的兽…  相似文献   

14.
《北方牧业》2005,(19):10-10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研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含国内尚未发现的新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2 号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已于 2 0 0 1年 9月 1 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 2 0 0 2年 1月 1日起施行 ,原 1 996年农业部 6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杜青林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  相似文献   

17.
兽药产品标签或包装说明是兽医和用户购买、贮存和使用兽药的主要参考依据。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了《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2号),其明确规定: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写明兽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工作和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兽药GMP办公室)负责组织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现场检查验收、日常管理和农业部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兽药的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防治畜禽疫病的需要,以适应畜牧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兽药管理工作,全国由农业部主管,地方由省、地、县级畜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农业部和县、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局要设立相应的兽药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