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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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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7年了,其在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感到《动物防疫法》中的一些条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造成可操作性差,难以落实;同时一些罚则设置不当,处罚力度小,与相关法律衔接不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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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畜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动物检疫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 ,需进一步改进。《动物防疫法》虽已颁布 ,但不健全 ,存在不足《动物防疫法》中的个别条款不具体 《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都提到了动物防疫条件 ,但没有下文 ;个别条款中提到的国务院畜牧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也是如此。虽然国家已发过文件 ,有了一定的标准 ,但比较粗略 ,并且在《动物防疫法》颁布之前 ,其法律效力不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只对违章单位有所处罚 ,而对目前广泛存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个体户不追究 ,不做任何处…  相似文献   

3.
浅谈《动物防疫法》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在六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的食肉安全;但另一方面,《动物防疫法》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有些条款实施处罚难度大,前有规定后无处罚条款,还有些问题在法律中没有规定或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等等,影响了《动物防疫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亟待修订和完善。为此,笔者就有关问题阐述如下,以供广大读者和同行商讨。1第3条第4款:“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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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六章对违反本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动物防疫的法制化管理。处罚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只有全面理解法律条文,才能正确的行政。下面就《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中“并处罚款”的规定谈谈几点认识。 1、本法规定“并处罚款”的条款。“并”在汉语中表示“平列”和“进一层”。依此意思可将本法有“并处罚款”的条款分为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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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7年了,其在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感到《动物防疫法》中的一些条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造成可操作性差,难以落实 ;同时一些罚则设置不当,处罚力度小,与相关法律衔接不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上述问题直接导致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不能全面到位,甚至引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1《动物防疫法》本身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及修改建议1.1“胴体”概…  相似文献   

6.
随着贯彻《动物防疫法》的不断深入,兽医卫生检疫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各级政府将动物疫病检疫工作提上了日程,使防疫和检疫工作的各个环节得以加强和完善。省、地、县、乡村的防疫和检疫网络已经形成。但是,笔者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动物防疫法》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依法补检。可见处罚力度不大,难以有效地扼制逃避检疫现象的再次发生。二是强制免疫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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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五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些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参与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执法官”而言,如何准确把握“自由裁量”的问题,已成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1可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况1.1对处罚种类选择的自由裁量《动物防疫法》及法规、规章中对被处罚对象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产品、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在个案处理中,具体选择哪种或哪几种处罚种类,必须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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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防疫法》)已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体现党和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制化管理的道路,并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进一步要求与指导。我们每一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都应该运用好这部有力的法律武器,来进一步开展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笔者在学习领会《防疫法软基础上结合现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处法》)对动物防疫监督处罚有以下一些粗浅的认识:l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处罚的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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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动物防疫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兽医卫生防检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各级政府对动物疫病的防检工作加强重视,各个环节的防疫和检疫工作深入开展。省、地、县、乡、村的防检网络已经形成,并逐步得到了健全、完善。但是,我们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又无疫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动物防疫法》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依法补检。可见处罚力度不大,难以有效地扼制逃避检疫现象的再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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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笔者就文中介绍的动物防疫监督案件的处理谈谈个人观点,亦可算是第三种意见,与作者及广大读者商榷。1该案引用条款正确,处理结果错误该案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对肉贩处以罚款300元,引用条款正确,但是处罚结果错误。正确的处罚结果应当是首先责令停止经营,责令收回已售出的未检疫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尚未售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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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1.建立动物防疫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一些条款过于笼统、落后,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力,不仅不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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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了一起非法动物诊疗案件,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人张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医行为,处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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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自出台以来,呼吁修订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在《中国动物检疫》等刊物上也屡见关于对动物防疫法某些条款提出意见的文章。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对动物防疫法修订的思考。作者认为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要先跳出动物防疫法来思考,防止就事论事,局限于对某些条款的简单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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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自 2 0 0 1年 1 2月 1日实施以来 ,对我区动物防疫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结合我区实际 ,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了补充和具体化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在实施《条例》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具体事例 ,很难按《条例》进行处罚 ,使得一些条款几乎形同虚设 ,很难实施 ,下面就本人在动物防疫监督过程中碰到的事谈谈自己的看法。《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动物饲养场、孵化场、屠宰厂 (场、点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加工场等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符合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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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8月30日10届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10章85条,与以前的《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27条,修改了许多条款。其中新《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1章共设17条40个种类(包括隐含的6项),是原《动物防疫法》的12条20个种类的2倍,全方位分层次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为各项限制性规定的落实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笔者从事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多年,在实际工作中感觉新《动物防疫法》的可操作性更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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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已颁布实施两年,新的配套规章仍然没有出台,而《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规章已作废,停止执行,使基层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对一些违法行为难于实施处理处罚。尤其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规章出台后,许多地方成立贸易局执法队,进入市场管理。使部分地区兽医卫生监督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尤其是畜牧兽医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处罚力度相对较小,影响了兽医卫生监督工作,个别地区出现了监督管理难的局面。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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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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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检疫”的法律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第50条“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由于现有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逃避检疫”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尚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仅设定为补检),执行中除加倍收取检疫费外,没有其它处罚措施。因此,对违法行为人没有法律威慑力。现提出几点措施供同仁共同探讨。1改进工作方法目前,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的工作方法基本上都是在流通环节抓现行,即在发现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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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对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处理力度过低或无处罚措施。《动物防疫法》第46条规定的3种违规行为没有罚款规定,处理力度太低,违法行为人对处理费用由自己承担的规定不屑一顾。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拒绝免疫、不按程序免疫,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动物尸体的情况大量发生,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更好地开展。《动物防疫法》对拒检、逃检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只能补检,而不能惩处,缺乏打击手段和力度,致使拒检、逃检、转移、销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等现象多次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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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唯一的法律依据,而相对应的细则、行业规定等未及时出台,整个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有时出现执法时找不到法律依据等现象,客观上造成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完全到位。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甚至无处罚规定,打击违法力度不够;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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