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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1月 1日《动物防疫法》实施后,国务院宣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废止。那么农业部 1992年 4月 8日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还有法律效力吗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有些同志认为,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及《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废止,《实施细则》自然失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是: 一、农业部并未宣布《实施细则》废止。农业部 1997年 12月 25日第 39号令《农业部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文件清理结果》,共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9件。其中与检疫有关的 7件,包括《兽医卫生合格证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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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落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过程中,陕西省动物检疫体系建设较快。截止1986年10月31日,全省已有经考核合格的国家兽医卫生检疫员1750名,集体兽医卫生检疫员858名。据八地(市)统计,在1161个活畜和肉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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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全面实施对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该项工作尽管在我国开展历史已久,但由于以前未经立法,因而所开展的工作不全面也不规范。虽然1985年国务院颁发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农业部随即也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但《条例》只规定了家畜家禽及其产品的出售,经营须经检疫检验,《细则》也仅对活畜规定了检疫对象和检疫方法,而对畜产品只是规定须经检验,未规定具体的检疫对象和方法。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兽医卫生管理无法可依,虽然《条例》颁布已经十年,但总体上看《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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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高明 《上海畜牧兽医通讯》1996,(3)
贯彻执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全面实施对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该项工作尽管在我国开展历史已久,但由于以前未经立法,因而所开展的工作不全面也不规范.虽然1985年国务院颁发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农业部随即也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但《条例》只规定了家畜家禽及其产品的出售、经营须经检疫检验,《细则》也仅对活畜规定了检疫对象和检疫方法,而对畜产品只是规定须经检验,未规定具体的检疫对象和方法.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兽医卫生管理无法可依,虽然《条例》颁布已经十年,但总体上看《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还不完善,贯彻执行还不规范,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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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稳中求进,巩固发展,经过全省广大检疫员、监督员15年的辛勤努力,甘肃的检疫监督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五点体会1采用多种形式,坚持三个面向,认真宣传贯彻兽医卫生法规,是搞好检疫监督工作的法宝1985年以来,甘肃省各级检疫监督机构认真宣传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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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确立《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这是在总结《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监督,有利执法而作出的规定。1985年发布施行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农牧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农牧部门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执行条例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凭检疫证明出售,调运家畜和上市买卖、运输畜禽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92年发布施行的《家畜家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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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禽业导刊》199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经颁布实施一年半了,笔者在办理各种违法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深感出台配套法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动物防疫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国务院1985年2月14日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农业部1992年4月8日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以及农业部1992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称处罚办法)等配套法规的废止或暂停执行。《条例》,特别是《实施细则》和《处罚办法》对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理处罚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而且是很严厉的,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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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及农业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制定了《贵州省农贸市场畜禽检疫及肉品检验暂行规定》、《贵州省兽医卫生监督员、兽医卫生检疫员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畜禽、畜禽产品运输检疫<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畜禽及其肉类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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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福 《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02,32(4):7-7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以来,委托检疫在偏远地区,特殊行业,“两厂”等部门的检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今天,尤其是《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委托检疫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另外委托检疫中存在许多问题,有违于《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显然已不适应现行的检疫体制,建议取消“委托检疫制度”其理由如下:1“委托检疫制度”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法》取消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有关委托检疫的规定,《委托检疫管理办法》是以《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为依据,《动物检疫法》的实施,使原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办法、规章等的作用自行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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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及《辽宁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有效地控制畜禽疫病的传播,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我市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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