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站开展检疫、监督工作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谁受理,谁是被告(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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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德才,田玉成,朱宏沈,傅春香.动物检疫站开展检疫、监督工作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谁受理,谁是被告(被申请人)[J].中国动物检疫,1992(1):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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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德才 田玉成 朱宏沈 傅春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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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锦州市动物检疫站
(赵德才,田玉成,朱宏沈),辽宁省锦州市动物检疫站(傅春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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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尚未建立,因此各地动物检疫站均承担着两大类工作任务:一类是由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三款及农业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授予的对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另一类是由同级农牧部门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十六条委托的对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单位、个人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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