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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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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猪业》2012,(4):2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  相似文献   

2.
《湖南畜牧兽医》2012,(2):41-43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接上期)兽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二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5.
《江西饲料》2014,(5):48-53
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明确“设立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审批”由设《市饲料主管部门实施的通知》精神,“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为了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确保许可工作公平、公正,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现将其它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饲料广角》2012,(9):5-7
2012年第3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  相似文献   

7.
《湖南饲料》2012,(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总令2012年第3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二年五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  相似文献   

8.
<正>四、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具体产品时核发的该兽药批准证明文件。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  相似文献   

9.
政府要闻     
正农业部发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2)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  相似文献   

10.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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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制度对兽药和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检验监测是畜牧兽医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重要手段,许多产品仅凭眼观很难断定其质量状况,需要通过专门的仪器,采用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定量、定性分析。饲料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另外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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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药进出口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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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期)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相似文献   

14.
饲料     
, 《饲料广角》2012,(23):8-9
农业部发布5项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11月29日,农业部发布第1867号公告。公告指出,2012年5月1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制度和要求,规范饲料行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饲料行政许可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批要求,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相似文献   

15.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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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四十条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3、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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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上期26页)第六章兽药使用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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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是饲料生产企业的形象,也是企业与用户的承诺。它以文字、图形、符号及说明物,明确告诉用户这是什么饲料,获得的许可证明文件,执行什么标准,由哪些原料辅料组成,营养价值状况(即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怎样,谁生产的,何时何地生产的,检验合格否,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保质期、加药饲料有关说明等,这些就是饲料标签的基本内容,也是饲料生产企业与饲料使用者之间的合约。  相似文献   

19.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相似文献   

20.
《中国猪业》2012,(7):43-43
【本刊辑】据2012年7月10日中国禽病网报道,彻查"瘦肉精"事件之后,国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将进一步趋严。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的企业和个人,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对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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