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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用药物虽然能够治疗所养殖的鱼虾蟹的疾病,但因为水产品最终将摆上百姓的餐桌,所以对其防病治病所使用药物的安全性必须加以重视。为防止水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卫生法规定,在鱼虾蟹等水产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剂或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为了防止药物残留,必须了解药物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休药期。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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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水产品渔用药物的种类及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国内水产增养殖中滥用渔药的现象十分普遍,致使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量超标,影响人体的健康。为此,国家于2002年出台了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二十多种药物的使用方法,本文将其中16种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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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安全局重新颁布了《关于渔用药物使用的规定(药事法)》,并修订了《动物用药物使用规定省令》,其中对纯形目鱼类的人工养殖药物使用限制尤为严格,简要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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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药物防治具有生效快、方法简单、可控性好等优点,被广大的养殖业户普遍采用。但其潜在的风险也最大,养殖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问题已成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本文主要介绍一些渔药使用的基本知识及渔药使用的一般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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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公害青虾的病害防治技术
(一)无公害青虾病害防治与安全用药原则
无公害青虾养殖过程中,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和综合防治的原则。使用渔药必须符合《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做好用药记录;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停止用药时间必须超过休药期才能上市销售,以免药物残留危害人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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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作了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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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但在渔业生产过程中,一些鱼病的外观症状相似,内在机理却不尽相同,常常导致误诊而错失治疗良机,造成较大的损失。同时,在鱼病的治疗过程中,有些渔户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甚至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从而对养殖水环境和鱼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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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用药物大全第一章鱼药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戈贤平编著王伟使审稿第三节鱼药的使用方法鱼药的使用方法不同,吸收的速度就不一样,体内浓度也有区别,从而会影响药物的作用。如仅有正确的诊断和有效的药物,而缺乏适当的施药方法,就会影响药效,甚至会造成池鱼药物中毒的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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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华鳖的养殖在我国一度盛行,养殖面积、产量达到高峰。随着其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密度逐步提高以及控温养殖方式的实施,疾病的危害也日益频繁,在众多的中华鳖疾病中,细菌性疾病的危害尤为突出,因此,抗菌药物成了中华鳖疾病防治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部分养殖者盲目使用各类药物,使生产成本升高,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也为鳖病及时科学的治疗带来困难。本文就多年来在中华鳖养殖中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及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中华鳖养殖者在使用抗菌药物时提供借鉴。 1中华鳖细菌性疾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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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水产养殖病害的日趋严重,养殖中所使用的渔用药物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抗生素、促生长剂、杀虫药等的大量使用带来了药物残留和抗药性等问题,既危害人类健康,又污染了环境。所以无残留、无污染的中草药和生物制剂越来越受到重视,应用也日益广泛。本文就中草药的作用、特点、常用种类及使用方法等作简要介绍,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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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众多的鱼病研究机构,对常见病发生机理、流行病情况、诊断方法、治疗、药物使用和防病疫苗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作者搜集大量文献,对美国鱼病研究概况及水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等作扼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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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产养殖药物残留的危害及监控措施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药物残留指给动物使用药物后蓄积或贮存在细胞、组织、器官内的药物原形或代谢产物。人们食用有药物残留的肉食、水产品后可能造成机体系列损害和产生抗药性,危害极大。1989年,农业部颁布了《批准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品种规定》,1994年又颁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限量》标准。这2个规定,后来都作过2次修订。尽管如此。滥用药物造成超标的事仍时有发生。如下几例就颇具代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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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不该收取的费用何来“减免”——大连渔民质疑养殖用海缴纳海域使用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叠厚厚的群众来信摆在记者案前,最下面的22页密密麻麻地排列着数百个指印和签名。这是一封来自辽宁大连长海县600渔民的投诉信,对有关部门向养殖渔民收取海域使用金一事提出了质疑。信中说,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转产转业的号召,许多渔民从海洋捕捞转向海水养殖。但当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向养殖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且征收标准混乱,一些地方还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加重了渔民的负担。渔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他们感到很困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