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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有必要进行认真梳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农民特有的权利,农村集体成员不一定都能从集体获得;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继承,承包期内承包户或其组成成员离开本集体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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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有必要进行认真梳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农民特有的权利,农村集体成员不一定都能从集体获得;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继承,承包期内承包户或其组成成员离开本集体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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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立新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12):52-52
应该讲,我国农村村级债务形成的原因很多,并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集体经济积累机制不完善造成村集体成了“空袋子”;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混乱造成村集体成了“漏袋子”;一些村不切实际兴办企业致使村集体背上沉重债务;为完成一些名目繁多的“形象”工程劳民伤财;因税费、集资转嫁过来而使村形成债务;管理费用逐年增大,入不敷出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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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强化管理之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正>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和资金(本文简称村集体、村三资)是村集体成员在合作化初期以土地、耕畜、农具入股及以后长期生产经营积累形成的公共资财等。当前,村三资管理的主要问题是村干部悖离多数村民的意志处置村三资,损害村集体及其村民的经济利益。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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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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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有贵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7X):22-23
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其财产权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在这种产权制度中,成员共同享有村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成员获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财产权得到较好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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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关键问题在于农民集体所有权这个权利是虚置的,房屋所有权没有法律程序的确认,从而使农民对各种农村资产的权就被国家和村集体单位在行使他们的权利时侵蚀掉。所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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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学实验》2007,(5):1-1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物权法》第60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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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明晰农村资产权利权属,完善各项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一项农村制度改革,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具有重大意义。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问题上,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容易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改革的兴奋点,广大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多为负债村、空壳村)往往成为被改革忽视的角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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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领导、组建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协调,农业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配合抓。各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农业的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组织、财经办、社会事务办、农业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组成“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财务清查指导组,负责对移交前村集体财务清查的业务指导和产权界定工作,其成员从乡镇、村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中抽调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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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兵兵 《农村.农业.农民》2018,(4)
正"拢了三四天账,基本算清楚了,每亩地除保底收入900元外,还能分红200元。"村党支部书记单新民说,"除了社员收入有保障外,村集体通过闲置土地和新增土地入股,可获14万元的集体收入。"在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东王庄村的村部,由村"两委"成员、镇供销社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结算小组正在忙碌着。要知道,该合作社经营的土地,种的是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在当前玉米价格持续走低和成本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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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我们对这个带有普通性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结出了我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六种模式。1、统一性经营。这种类型的村街189个,占集体有经营收入村街的9.7%。他们是利用原有村办企业或项目优势,组建新的企业或经营公司,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承包经营,从企业税后利润或上交承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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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农村社区农林业经营形式的现状为根据,运用产权经济学理论对农业和林业的经营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农林业经营形式的共同特征;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四种主要经营形式:即集体—农户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形式,农户经营形式,农户与非农主体的合作经营形式和企业化“场”经营形式,指出了这四种经营形式在农林业中的适宜区域及主要表现形式。最后还提出了选择可适宜性农林业经营形式的宏观调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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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帆 《农村.农业.农民》2019,(4):29-31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格局的变化,尤其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有了新的拓展:一是"农户分散经营"的经营方式出现了衍生形态,现阶段的"农户分散经营"是一种以土地经营权为依托、以土地配置效率提高为导向的"权利"经营方式,即农户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选择保留承包权、出让经营权;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的不同方式存在着共存共生关系,双层经营体制既延续了此前的"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的制度框架,又派生出农户经营新形态即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并存;三是"集体统一经营"的实现机制出现了重要转化,集体统一经营中的"集体"主要指村"两委"等行政组织,但也包括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经营"则从土地发包延伸至土地利用监督、产业融合转型、公共产品供给等领域;四是农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结构出现了多元化,不同主体的经济关系突破了"集体—农户"的简单格局,并逐步转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者、土地实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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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财务收入无计划、开支无节制,造成经营亏损。2005年闽清县村集体经营亏损面达46.86%,村均亏损金额3万多元。二是违纪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滥发奖金补贴、公款吃喝、公费旅游等现象依然存在,如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人数、报酬金额以及公款征订报刊均超越《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三是资金投向不合理,非生产性开支巨大。如2005年池园镇村均管理费支出5.927元,是生产性经营支出的17倍多,挤占了生产经营的投入,影响集体经济发展。四是财务事项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以及盲目举债、随意对外捐赠等,造成损失浪费。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村集体资产流失、不良债务增加,损害了村民群众的利益,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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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是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分配纠纷的规定不尽明确,导致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笔者从集体收益分配权产生的背景出发,分析该权利的性质,界定其主客体和内容,并对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权利行使方式及保护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提出合理的见解.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至少有三个必要前提,一是集体组织有可分配之财产;二是集体组织之“公”与其成员之“私”要有明晰的区分且相对对立;三是制度保障(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