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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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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荷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崔野韩  张文 《世界农业》1998,(10):23-24
荷兰于1941年通过了“植物育种者法”,以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形式对新品种进行保护。1967年,又出台了新的“种子和植物条例”,并于1968年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目前荷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符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91年文本精...  相似文献   

2.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指国家审批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的程序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新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就是授予育种者对其新品种享有排他权。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植物品种保护的协议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除南非以外.最早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发展中国家是乌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当时总共有26个成员。从1994年开始,又有24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中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同日,农业部和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5年以来,有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和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对中国农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育种行业投资市场化、优化育种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3.
荷兰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主要发起国,是世界上对植物新品种实施法律保护最早的国家之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推动荷兰育种创新、保持荷兰种业竟争优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阐述了荷兰品种保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了在该制度的影响下荷兰种业发展壮大的成功经验,对比中荷两国品种保护制度的主要差异,提出了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策略.  相似文献   

4.
1概况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新品种的选育和保护,注重依法管理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95年的统计资料显示,1989~1993年间,在世界各国授于的植物育种者权益中,排行榜上美国为第一位.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较长的历史和比较成熟的制度,1930年5月23日出台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并于1971年实施,于1983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1994年国会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订案,并于1999年2月22日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美国颁布了专门的联邦法律,虽然不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但种子企业都有专门部门组织品种试种.品种保护分为育种家品种权保护和专利保护.育种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采用育种家品种权保护还是采用专利保护.美国的企业也很重视自己公司品种的保护、具有申请法律上的保护外还采用了一些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种.美国种子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措施及科研生产推广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相似文献   

5.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实施《中华  相似文献   

6.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及其对农业科研的导向作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我国于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并正式启动实施1997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农业领域中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实施几年来,对加强农业育种科研、加快种子产业发展、加速优良新品种示范推广和促进广大农村的发展(特别是促进以种植业为主的广大农民增加收益)起到了非常显著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为了保护原始品种权人的权利,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UPOV)1991文本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EDV)概念。尽管我国尚未实行EDV保护制度,但EDV的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EDV实质派生于原始品种但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然而EDV鉴定十分复杂,系谱分析法、杂交、形态鉴定、分子标记、基因分型等方法都可用于EDV鉴定,但由于不同作物育种强度、遗传基础等不同无法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总结不同国家或国际组织对EDV的判定经验,可为中国建立EDV保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8.
中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比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涛  申芳 《江西农业学报》2011,23(7):189-193
印度和中国作为亚洲发展中农业大国,基本国情相似,但两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政策却存在很大差异。印度将农民权利与育种者权利置于同等高度进行保护以及重视农民权利的做法独树一帜。在学习借鉴印度对植物新品种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植物新品种保护(plant variety protection),又称为育种者权利(plant breeder’s right),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际间公认的对植物品种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保护育种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  相似文献   

10.
新西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新西兰植物品种保护总体情况 1.新西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 新西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即植物品种权制度,来源于植物选择者权利制度。《新西兰植物选择者权利法》于1973年立法,1975年实施。直到1978年修订替代了原始的法律并且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将“植物品种权”代替了“植物选择者权利”,从而产生了《新西兰植物品种权法》。1981年新西兰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此后又于1990年、  相似文献   

11.
1概况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新品种的选育和保护,注重依法管理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95年的统计资料显示,1989~1993年间,在世界各国授于的植物育种者权益中,排行榜上美国为第一位.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较长的历史和比较成熟的制度,1930年5月23日出台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  相似文献   

12.
从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的要点,保护对象的适用范围,新品种的定义,植物育种家权利范围及权利范围的限制(如强制排除条款、农民免责、权利耗尽原则)等方面,阐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处理原则,包括属地主义、育种家的定义、平等互惠原则、承认优先权、主管机构的强制授权的权利等。重点介绍了作者近年来在花卉产业发展中与国外种苗公司合作,在花卉品种的应用方面积累的经验,涉及植物新品种的权利转移、授权及实施,品种权人、品种繁殖人之间的限制协议。同时也探讨了国外在开发利用新品种方面的习惯作法,例如,支付高额专利费、独享品种使用权、限定品种的授权使用范围、支付由使用人发现和培育的变异品种试验费、受保护品种用于试验及育种的商定等内容。同时讨论了植物新品种对产业发展的作用,提出只有加速中国花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新品种选育,才能使中国花卉产业得到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3.
2009年4月23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中国——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0周年”大会在北京召开。UPOVN秘书长沃尔夫&#183;爵顿高度评价了中国的新品种保护工作。他说,中国已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世界范例。据了解,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239个林木、花卉品种获得品种权保护,这些品种正逐步推广,将对我国林业生产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家林业局总工程师卓榕生指出,10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激励育种创新、保护育种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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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保障育种者权利、激励育种创新、规范种子市场、促进农林业发展而设立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调查上海市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情况,上海共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670件,其中大田作物占比近50%,申请人以农业科学院和农业事业单位为主。通过总结上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和特点,发现主要缺陷和不足,提出对策,将有利于提高保护意识,促进上海种业发展。  相似文献   

15.
1961年 ,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英国制定了《植物品种与种子法》 ,用以规范本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于1964年颁布施实。并于1968年8月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 ,是促使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生效的5个签字国之一。随着该公约的修改 ,英国又先后于1983年和1997年颁布了《植物品种法》。一、英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植物新品种保护在英国及欧洲又称为 :“植物育种者权利”(PlantBreeder sRight,简称PBR)。英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是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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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品种权的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等八个部分的内容.此条例主要围绕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展开,给予育种者充分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阻碍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地开展,也对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建议通过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健全相关的权利内容与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措施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相似文献   

17.
植物新品种保护(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在国外又叫植物育种者权利(Plant Breeder's Right),是国家审批机关依据相关程序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植物新品种(或人工开发的野生植物新品种)进行审查、授权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的过程,是知识产权在植物新品种选育中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8.
杨德兴 《安徽农业科学》2012,40(14):8348-8349,8351
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背景下的农民特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农民特权制度是为了平衡植物育种者和相关公众利益而产生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民特权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3个方面完善农民特权制定,合理构建育种者与农民利益分析机制。  相似文献   

19.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种子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保护育种者权益和促进育种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成效显著。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也呈现出一些不相适应之处。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与成效的总结,对中国植物新品种研发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了目前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的形势与问题,并提出了健全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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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和我国品种保护的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P1ant variety protection),又称为育种者权利(Plant breeder's right),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既然工业等发明可以通过专利的形式给予保护,那么新的植物品种也应该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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