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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V公约下发展中国家农民权利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中"农民权利"的概念界定入手,从UPOV公约直接损害发展中国家农民利益、使农民支付高额成本和损害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三个角度研究了UPOV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农民权利的忽视,并提出以印度为模式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农民权益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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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亚太地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示范效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知识产权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印度结合本国农业实际,在满足加入WTO要求的前提下,构筑了一个兼顾育种者利益、农民权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该制度在促进印度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并对亚太地区其他发展中国家产生了深远的示范效应,成为在UPOV公约框架之外另行构建新模式的领头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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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两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通过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的分析,对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总结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在法律位阶、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存在主要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从立法目的、扩大保护范围、拓展权利内容、延长保护时间、明确农民“自繁自用”含义,以及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等方面,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全面加强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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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对种业来说,谁掌握了植物新品种权,就意味着在国际种子市场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本文详细阐述了印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流程,总结了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特点,为中国种业在印度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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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品种权的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等八个部分的内容.此条例主要围绕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展开,给予育种者充分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阻碍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地开展,也对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建议通过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健全相关的权利内容与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措施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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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冉东亚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0,22(6):105-106
1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作"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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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背景下的农民特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农民特权制度是为了平衡植物育种者和相关公众利益而产生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民特权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3个方面完善农民特权制定,合理构建育种者与农民利益分析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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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1999年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逐渐成为世界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潮流。基于此,研究分析了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的主要区别,探讨了我国加入1991年文本的利弊,提出了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对策建议,如树立前瞻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储备;加强技术准备,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创新制度设计,开展农民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渡安排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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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和我国品种保护的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P1ant variety protection),又称为育种者权利(Plant breeder's right),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既然工业等发明可以通过专利的形式给予保护,那么新的植物品种也应该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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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品种权?其效力如何?
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都是围绕品种权的取得和保护而展开的.具体地说,品种权就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就其权利而言,可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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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的要点,保护对象的适用范围,新品种的定义,植物育种家权利范围及权利范围的限制(如强制排除条款、农民免责、权利耗尽原则)等方面,阐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处理原则,包括属地主义、育种家的定义、平等互惠原则、承认优先权、主管机构的强制授权的权利等。重点介绍了作者近年来在花卉产业发展中与国外种苗公司合作,在花卉品种的应用方面积累的经验,涉及植物新品种的权利转移、授权及实施,品种权人、品种繁殖人之间的限制协议。同时也探讨了国外在开发利用新品种方面的习惯作法,例如,支付高额专利费、独享品种使用权、限定品种的授权使用范围、支付由使用人发现和培育的变异品种试验费、受保护品种用于试验及育种的商定等内容。同时讨论了植物新品种对产业发展的作用,提出只有加速中国花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新品种选育,才能使中国花卉产业得到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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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创新是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障育种创新就需要完善植物新品种产权保护体系。正启动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植物新品种权内容中对"农民特权"的具体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农民超越"特权"而侵犯品种权人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即品种权人权利与"农民特权"一直存在博弈。建议通过界定享有自繁自用权利的主体、限制自繁自用的种植规模、限制自繁自用的品种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自繁自用种子销售监管方案等措施完善"农民特权"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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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实施《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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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人们通过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一种财产属性的权利。其中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种子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使育种这一种子产业关键环节得以保护和激励,实现种子产业从品种改良、种子生产到市场营销的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增值,农民增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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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荷兰于1941年通过了“植物育种者法”,以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形式对新品种进行保护。1967年,又出台了新的“种子和植物条例”,并于1968年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目前荷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符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91年文本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