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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不久,我村村委会制定了村规民约并公布,因这份村规民约是由村主任等几人研究制定的,不少内容村民不满。于是要求修改,但村主任却说村委会是一级政府,有权制定村规民约,不可能完全依照村民的意愿来办。请问,村委会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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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村村委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凡是村里的独生子女户,父母年龄到49岁时,可以享受村里发放5万元的福利待遇.我母亲现在去世了,父亲还健在,我父亲去村委会领取此项福利,村委会不给.请问,我父亲有权领取这5万元福利吗?
答: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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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将村民进行分类是违法的.村民在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应当清楚,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类纠纷不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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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18):42-42
案例2009年初,齐家湾村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一上任,制定了新的《齐家湾村村规民约》,对乱倒垃圾、小偷小摸、无理阻碍公务等10余项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同时,也对无私奉献、孝敬老人等行为规定了奖励办法。为了体现村民自治,村委会将村规民约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后,正式印发到每户村民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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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村民自治中的四大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种种误解,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法律";农民的自治热情不高是因为他们民主素质低;解决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矛盾的方法是"两委一体化";村委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人".树立正确的村民自治观念,有助于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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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鲁静 《新农村(黑龙江)》2013,(10):303-303
“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农村,历朝历代的村民们可以不熟悉政府的“法度”,但绝对知晓“乡规”、“村规”,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同样的标准评判乡邻的行为。可以说,村规民约是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本村实际和习俗,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近年来,随着村委会制度和村民自治的完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这些切合当地实际、合法规范的村规民约包含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主要内容,在维护农村稳定、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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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能否设置处罚性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规民约能否设置处罚性条款?回答此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这样一则案例.1996年元月的一天,河南某县村民朱某的母猪挣脱链绳,跑到村边的麦田里,被村里的护青员发现,护青员根据村规民约"猪、羊在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的规定,将母猪打死.朱某随即把该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法庭上,村委会辩解:猪、羊到田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是村规民约的规定,已经执行几个月.朱某的猪被打死,是按村规民约办事,所以,不用赔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保护是宪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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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广东省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民唐小东拿着一份村委会开出的收据告诉记者,为了让村干部出面调解他和邻居的一起纠纷,2010年他向村委会缴纳了200元的“纠纷受理费”。“这是《村规民约》规定的。”唐小东介绍,2008年底,盘石村村委会向每户村民发放了一份《村规民约》,他所缴纳的“纠纷受理费”,就是依据其中的一条规定。记者发现,在盘石村《村规民约》中,涉及收费或罚款的条款涵盖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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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亚枫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20,(6):38-46
村规民约是深化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对于践行基层民主和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意义重大。但传统的村规民约在与现代社会融合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弊端,需要完成现代转型才能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在转型过程中,村规民约的功能逐渐式微,主要体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缺失、作用机制搁浅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村规民约的体制机制在一些地方基本处于瘫痪状态。究其原因,发现现代转型中村规民约的实施基础、制定依据和价值目标与传统村规民约相比发生了改变。鉴于此,结合村规民约现实困境产生的原因,认为应当增强村民主体意识,促进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合法化;塑造乡村社会法治文明,推动村规民约本质属性回归;推动全方位监管,强化村规民约内外监督机制,以此推动村规民约实现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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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儒 《新农村(黑龙江)》2010,(8):1-2
乡村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村规民约具有村民契约的性质,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民间法”的作用,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职能,弥补了政府管理的缺陷。尽管村规民约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能通过村民的相互督促和自我管理保证其有效实施,对构建和谐乡村意义重大。但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还存在不少问题。起不到预期作用,有不要规范;规范村规民约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指导,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备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现有村规民约.也要积极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