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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昭阳区种子管理部门已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职能彻底转变,加强种子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补充完善《种子法》配套法规、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的市场检查、积极开展种子质量抽检,已成为昭阳区种子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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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省农业法制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据了解,近年来我省积极 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到目前为止,我省已颁布实施有关农业方面的地方性 法规和规章9部。这些法规、规章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 好的环境。 邵桂芳副省长在讲话中指出,当前,要抓住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 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农业和农民的利益。要进 一步加大种子执法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打 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种子的不法行为,让老百姓用上放心种子;要高度重 视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继续做好乡镇五站的“三定”工作;各级农业部门 要充分发挥农业植物检疫执法主体的作用,严格按照植物检疫规定,进一 步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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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执法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发展,制定出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规范了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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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的好坏是粮食丰收的重要前提,种子是极其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加强种子市场的管理,关系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执法地位由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高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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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是依法治农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种子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2001年杭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大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清理种子市场秩序,有力地促进了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1.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种子管理工作按照《种子法》的要求,2001年,杭州市把政企分开、理顺执法体系作为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首要工作来抓。到目前为止,全市种子管理站都已从种子公司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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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县种子市场管理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景谷县种子市场经营管理现状进行了阐述,提出了相应对策,包括加强种子证照管理、定期对经营业主进行技术培训、加大对《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种子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加强本地种子售前试种及发芽测试工作、规范种子经营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农作物种子销售服务承诺制等方面内容,以期为保证种子销售市场稳定和农业生产安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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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种子市场的放开和种子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使种子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问题。这要求县级种子管理部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准确定位,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挥好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保护区域内农业生产安全用种,促进农业全面增产增收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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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履行组织保证 《种子法》明确规定,管理和经营要彻底分开,管理不能参与经营,经营不能搞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我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长期努力工作,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基本适应《种子法》的要求,这次通过贯彻落实《种子法》,我省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执行管理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的分设得到了完全彻底解决。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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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是粮食丰产的主要载体,是一种特殊的农业商品。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的成败。伴随着《种子法》的实施,我国种子经营从传统的专营模式转变为许可经营模式。因此,市场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但也给种子监管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是维护广大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实现农业增产增效的重要保障。一、当前种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种子管理现状《种子法》颁布以后,种子市场趋向多元化,种子生产经营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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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种子管理是种子工作的基础,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管理机构必须强化依法管理意识,切实转变职能,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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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种子市场存在的经营不规范、执法不规范等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措施,从而使品种选育者、经营者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达到促进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和农村经济发展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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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2011,(2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