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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放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限制.2014年底中央确定了33个试点县,进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这些改革顺利进行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价值.该研究详细分析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值影响因素、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些特殊性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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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南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践中呈现的两种入市模式(以村集体为主导的入市模式和以土地整备中心为主导的入市模式)的交易属性、行动主体特征以及绩效表现的比较分析表明:两种入市模式都可以细分为四个“交易”,并且两种模式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模式的交易属性不一样,行动主体特征差异较大,绩效表现也不同。此外,以村集体为主导的入市模式开展得更为顺利,而以整备中心为主导的入市模式的效果欠佳,为此,建议改进入市模式,提升入市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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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实现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的突破口,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何种方式入市是目前农村土地改革的热点问题。利用信托工具创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实现异地土地要素和金融要素的整合对接,破解城乡融合发展难题。基于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利用物理学中“场”的概念,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动力场,分析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的动力要素,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实现路径。研究表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动力场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增收前景+其他价值需求”是核心动力和内部驱动力,城乡融合发展的土地需求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升级转型是推动力,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是支撑力,而土地信托流转在承包地上的成功经验是牵引力。信托客体、信托主体、信托产品和制度保障是动力场的内核,是路径规划的控制点。因此,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实现过程中,应以动力场中内生动力、推动力、支撑力和牵引力为基础,明确信托客体中信托财产的范围,规范信托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优化信托产品结构,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和配套制度,以期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创新,实现集体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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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对佛山市南海区带来的影响。2014年拟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盘活了农村土地资源,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提升了农民收入。【方法】运用超效率DEA模型测算1995—2001年、2012—2018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效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佛山市南海区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绩效差异。【结果】2015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政策实施后,2017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比2015年提高0.78,反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期的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率具有正向影响,在5%水平上显著;农业总产值和耕地面积均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率具有负向影响,分别在5%和1%水平上显著。【结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试点区应当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打通"改革试点的壁垒,增进改革试点协同合作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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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对甘肃省陇西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进行实证研究,指出法律不完备成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制约因素,收入分歧已成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难点,主体不明、产权模糊、缺乏统一流转平台、不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有序流转,必须修改完善《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流转利益分配机制,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流转机制,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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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入市对于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产权、市场化程度、法规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制约入市的顺利实现。武进区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探索较早的地区,制定了一系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进行了相关制度创新以明晰土地产权、降低入市交易费用、保障入市合法有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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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但并未明确如何入市流转。长垣县是河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唯一试点地区。因此,研究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路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针对长垣县各乡(镇)具体情况,该研究采取系统聚类法得到长垣县直接入市、到产业集聚区入市、城中村整治后入市3种入市路径,并针对不同入市路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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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但并未明确如何入市流转。因此,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路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介绍相关基础理论和入市路径变迁的基础上,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的路径选择,并首次详细阐述如何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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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构建打开了新局面.该文分析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流转范围及交易主体、入市中交易平台及交易规模以及交易后收益分配等问题,并对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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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技术》2016,(1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2015年国土资源部部署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并在全国范围33个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作为全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方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价格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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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的参与情况,影响入市的进程及效果。以贵州省农户调查为基础,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参与困境,并运用Logistic模型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影响因素。研究表明,农户的年龄、学历、对入市的改革了解程度、收益分配、是否公开交易、是否允许参与开发经营、是否保障了农户的权益和入市风险8个变量对农户参与入市的影响显著,农户的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均不显著。基于研究结果,从入市平台、收益分配、入市范围、融资方案等方面提出推动农户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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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家庭收入变化视角入手,运用访谈法、统计分析方法、多元线性回归法对庆阳黄土塬区入市成功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农业现代化背景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农民家庭收入的影响及其关键因素.结果表明,庆阳黄土塬区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之后,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了极大地带动,对农民家庭收入存在积极影响,农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改革前的15701元增长至28559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价格、收益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对农民家庭收入具有正向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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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选择研究——以黑龙江省安达市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苏农业科学》2017,(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与国有建设用地单一的入市途径不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3种入市途径,即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整治入市。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城市经济辐射作用强弱不同,存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合理的选择入市途径有助于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因地制宜入市和高效集约利用。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从解决存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视角和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视角分别进行入市途径选择。结果表明,为解决存量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安达市98.25%的宗地应采用就地入市途径,1.75%的宗地应采用调整入市途径;为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52.82%的宗地应采用就地入市途径,45.48%的宗地应采用整治入市途径,1.70%的宗地应采用调整入市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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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要素之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保障。探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趋向、面临的困境,探索切实有效的纾困对策,盘活土地资源,维护和增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利益,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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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倩 《新农村(黑龙江)》2014,(16):61-61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颁布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引起了关注,而作为人口大国,粮食安全不容忽视,耕地保护非常重要,我国减少的耕地中,建设占用耕地比例较大且呈现增长趋势,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对耕地保护产生了正面和负面双重影响。因此本文将论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耕地保护有何影响并且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