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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管理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杂交水稻制种是农业生产上"企业 基地 农户"联系最紧密的一个产业,也是重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和国有种子企业的改制,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增加,制种基地也随之大面积和大范围扩张,加剧了生产基地的争夺,引起生产企业与基地政府和村社的矛盾,给生产基地管理带来了诸多负担。为进一步贯彻《种子法》,促进水稻制种产业进一步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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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经营者缺乏备案的硬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配套法规实施以来,盐城市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高度重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培训,同时种子管理站技术人员深入基层种子经销门店,现场演示指导网上备案操作流程,切实推进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有效加强了种子市场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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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的现状及相关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1种子经营者缺乏网上备案硬件条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配套法规实施以来,盐城市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高度重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培训,同时种子管理站技术人员深入基层种子经销门店,现场演示指导网上备案操作流程,切实推进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有效加强了种子市场监督管理。通过对盐城市各县(市、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督查及总结,盐城市种子生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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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甘肃省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种子管理站是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种子管理的机构.
1 收集、整理并及时发布种子方面的信息
一是国家和地区对种子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是了解农作物品种信息及目前市场上适应当地种植的品种及新品种的特征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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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种子市场主体、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行为趋于多样化,复杂化;经营单位、经营网点增多,国有、集体、个体多种成分进入市场,对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种子管理站作为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管理种子,为种子执法专业化、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恰当、合理、严格执法,实现《种子法》的立法宗旨是立法者的初衷,也是种子工作者及广大农民的要求。1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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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随着种子系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部成立了种子管理局。种子管理站现已基本实现了职能转变,从政企不分转变为单一管理。种子管理站的职能主要是品种管理、种子质量管理、种子市场管理,新品种引育、试验、示范、推广,备荒救灾种子储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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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种子管理系统行风建设 强化种子管理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1理清学习和工作思路,促进职能转变种子管理体制改制后,结合在新体制下的职能职责,州种子管理站及时理清了"一二三四五六八"的学习和工作思路,即按照学好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两个条例;行使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三大职能;确保农作物品种种植、种子质量、供种数量、种子产业四大安全;重点围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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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甘肃是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面积最大的省份,做好基地建设、维护种子基地生产秩序是全省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职责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基层种子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有效维护了种子市场,但在具体适用《种子法》条款特别是第七十七条时理解不一,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且该问题如何解决已变得较为迫切。《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省种子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对农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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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作物产量、品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甚至关系社会稳定和发展。抓好种子管理工作,对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意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的贯彻执行,大部分县级种子管理站已单独行使管理职能。但目前县级种子管理站开展工作仍面临着经费短缺,种子市场监管手段和设备滞后,种子管理工作任务重。如何履行种子管理职能,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成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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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24个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关于“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必须彻底分开”的要求,对种子管理和生产、经营机构进行了调整,已初步建立起符合《种子法》要求的种子执法机构。在机构上,18个县(市)采取委托种子管理站进行种子行政管理或依托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来管理的方式,种子执法机构已全部完成分设,其中属单一种子执法机构的8个,占总数的44%,属综合执法性质的10个,占总数的5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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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管理的重点也由针对供种主体的管理逐渐转向对流通中商品种子的管理。在新形势下,县级种子管理站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应对,本人谈一点粗浅的认识。1存在的问题1.1种子管理站的地位《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对种子管理站的地位没有明确。目前,县级种子管理站的现实情况是受农业局委托进行执法的事业单位(有差额、有全额),委托是有时限的,受到委托你有执法权,没有受到委托你将没有执法权。这种时限的不确定性和执法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