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子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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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旗,李国金,汤杰,李新民,王辉,赵忠祥.对种子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种子科技,2003,21(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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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旗 李国金 汤杰 李新民 王辉 赵忠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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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塔城地区种子管理站,新疆,塔城,834700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165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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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种子市场主体、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行为趋于多样化,复杂化;经营单位、经营网点增多,国有、集体、个体多种成分进入市场,对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种子管理站作为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管理种子,为种子执法专业化、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恰当、合理、严格执法,实现《种子法》的立法宗旨是立法者的初衷,也是种子工作者及广大农民的要求。1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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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业生产 法律执行 执法监督 种子 管理工作 |
文章编号: | 1005-2690(2003)01-0020-01 |
修稿时间: | 2002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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