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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引用本文:于旗,李国金,汤杰,李新民,王辉,赵忠祥.对种子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J].种子科技,2003,21(1):20-20.
作者姓名:于旗  李国金  汤杰  李新民  王辉  赵忠祥
作者单位:1. 塔城地区种子管理站,新疆,塔城,834700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165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种子市场主体、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行为趋于多样化,复杂化;经营单位、经营网点增多,国有、集体、个体多种成分进入市场,对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种子管理站作为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管理种子,为种子执法专业化、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恰当、合理、严格执法,实现《种子法》的立法宗旨是立法者的初衷,也是种子工作者及广大农民的要求。1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这一…

关 键 词:农业生产  法律执行  执法监督  种子  管理工作
文章编号:1005-2690(2003)01-0020-01
修稿时间: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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