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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种子领域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育种权人利益和推动种子市场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低、种子市场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育种权人维权困难等问题越发突出,如何在中国制度体系下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为有效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的关键。通过分析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美国及日本同一制度的有关规定,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农业发展现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以推动农业大国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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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企业特别是"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是现代种业产业体系的骨干,是植物新品种培育和保护的主体力量。然而,种子企业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仍存在着内在原因和外部环境的问题,影响或制约了种子企业新品种保护的发展。本文从现有法律制度设计、行政管理机制及企业自身认识方面阐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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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国家粮食安全放到了突出位置,强调了保障粮食安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植物新品种作为粮食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对于农业发展极为重要。黑龙江省作为全国5 个主要粮食输出省份之一,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黑龙江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与政策方面上均存在不足。为了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完善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攥紧种子这一核心竞争力,进而推进高质量发展,应全面分析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保障与政策实施现存问题,从完善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制定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相关政策两条路径出发,加强黑龙江省植物新品种保护,保障粮食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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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发展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农业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在鼓励育种创新,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丰富我国种质资源,保障粮食安全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等方面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国1999年开始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至今已有21年,截止2019年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33,803件,授予品种权13,959件,品种保护在中国从无到有,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本文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为起点,授权为终点,详细介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和管理体系,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获得品种权的流程和条件,并针对当前的问题提出,一是完善制度,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延长保护期限、拓宽保护客体、全面放开保护名录以及加强品种保护相关的研究;二是构建完备的体系,建立一流的测试体系、已知品种数据库、一整套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以及在农业学科下开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三是鼓励全社会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促进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品种权申请、许可转让、价值评估、纠纷协调、涉外事务等,营造有利于品种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良好氛围;四是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法,设立专门独立的法律,建立一个“强保护”、“严保护”、“同保护”的大环境,鼓励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壮大民族企业,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种业企业,翻开现代种业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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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保护育种者权益和促进育种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也呈现出一些不相适应之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进展与成效进行了总结,分析了目前面临的形势与问题,并对健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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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V公约作为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领域最核心的国际公约,构建了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制度框架和基本内容,影响及作用巨大。从公约框架和国内法律制度的两个层面对中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最新发展进行了国际比较分析和国内现状分析,用数据揭示中国目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中国植物新品种国际发展迅速但力量仍然薄弱,国内发展在种类分布、省区分布以及申请者性质方面存在失衡现象。预测相应的发展趋势,中国应当在国内、双边及多边等层次中构建应对战略,占据未来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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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经过近百年发展,形成植物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两种制度。以美国为代表采用自由选择模式,可以选择植物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的单重保护,也可以选择双重保护。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选择模式,植物品种不可授予专利保护,采用品种权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经过近 30 年探索,初步建立由 1 部法律、1 个条例、2 个实施细则、3 个司法解释、4 个规章制度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1+1+2+3+4”保护制度,实现品种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和保护数量由少到多的转变,基本确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国地位。当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尚处于“水平低,力度弱”初级阶段,“三多、三少、三不足”问题突出,革新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实现由品种权保护大国向保护强国实质性转变迫在眉睫。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提出发展对策:一是加强系统性、全局性顶层设计,立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单行法,提高品种权保护法律位阶;二是对所有植物属或种保护,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扩大保护环节,拓宽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为品种权人提供更多机会保障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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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进行了农作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旨在探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框架对于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异同,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和效果。本研究深入分析了中国的植物新品种权法、美国的植物品种保护法以及欧洲的植物品种权法,揭示了它们在组织和管理、品种注册规定、农民权益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差异;通过国际案例分析,突显了这些法律制度在农业创新、技术转移、农民权益和种子自由等方面的实际应用;然而,也揭示了一些挑战,如法规不确定性、伦理和道德问题以及种子自由问题。最后,本研究提出了未来的展望,包括农作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国际合作的推动以及政策建议,以促进农作物品种的保护和推动农业可持续性。这一研究为深化农作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解,提供政策建议,促进全球粮食供应的安全和农业的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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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重的品种侵权现象以及种子企业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对策是目前的重要任务。本文从完善法律制度保护体系、行政管理保护机制及提高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认识与能力建设3个方面试图找出对策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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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西方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因此需要采用单独立法予以保护,于1997年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使我国品种权保护规定日趋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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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签署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最早公约)时,认为赋予品种权人的权利要平衡,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一方面代表新品种培育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代表新品种使用者(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依据这一立法精神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前进,从1961年公约到1991年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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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利弊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持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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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的反映,是促进育种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已成为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植物育种和种子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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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隆林恒大植物新品种权事务所携手其姊妹公司北京三佳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创立了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性网站(www.yupvp.cn)。该网站不仅涵盖了所有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规章、组织结构、申请程序与具体方法,而且建立了专业论坛,就花卉产业与新品种保护相互关系的有关知识以及主要发达国家新品种保护制度为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