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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5年4月,刘某以一栋二层楼房作抵押向同学朱某借款20万元作为开办公司的资金,借期2年。双方订立抵押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2005年11月,因用作抵押的房屋闲置不用,刘某又将其出租给我,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3年。出租时,刘某未告知房屋已抵押的情况。最近,刘某的公司亏损,无力向朱某偿还借款,双方协商决定以抵押房屋抵债。此后,朱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我搬出房屋,我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拒绝搬出。请问:房屋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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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个农民,近几年在家中从事蘑菇种植,最近我想再建1个种植大棚扩大种植规模,就找到当地银行贷款。银行要我提供担保,我提出用我的房屋作抵押,可银行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不能分离,也不能抵押。请问,农村的房屋真的不能用作抵押贷款吗?答: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该法还规定,耕地、宅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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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郭某做生意资金不足,向我 借款10万元人民币。我要求他 把住房作为抵押。他同意了,并 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我。我说 房屋抵押应当进行登记,否则无 效。请问,房屋抵押应办理哪些 手续? 邹小平 邹小平同志: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 法》第三条规定:所为“房地产 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 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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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配银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3,(4)
编辑同志:我在农村建有一栋住宅,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的。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我想用自己的住宅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工作人员说:农村住房不能用于抵押,请问这是为什么?浠水读者于胜清答:农村住房不能用于抵押,是由国家有关法规决定的。房屋是特殊的财产,它必须依附在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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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6-10
宅基地与房屋是我国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共同构成了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但是在既有的法律政策下,宅基地不得单独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而农民房屋流转又严格受限,以致于进城农民无法通过自己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平流转获得进城的资本,严重制约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因此,直面我国宅基地流转活动的现状,梳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显得极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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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表兄彭某向镇农机销售站赊购农用手扶拖拉机1台及配套机具.价款7000元。彭某除以自家瓦房(价值6000元)作抵押外,另由我为其作保证人。在1年的赊销期限届满后,彭某无力偿还货款,农机站遂要求我代为偿还7000元欠款本息。我说应首先以抵押的房屋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我偿还,可农机站嫌麻烦不同意。请问,农机站可以放弃担保物权而要求我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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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我。我付清60万元房款后,才得知刘某因借款30万元,早在半年前就已经为该房屋办理他项权证,并抵押给李某。而刘某在收取了我的房款后,并没有还清李某的借款。现李某以抵押在先,且我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影响了其权利的实现为由,要求确认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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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山东省潍坊市农户的实地调研,运用统计分析法和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法,研究了农户参与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以及影响农户参与行为的相关因素,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试点推广提供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超过半数的被访农户表示如果有资金需要,会考虑参与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关于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方面,非农就业程度、对相关政策的了解、近3年家庭资金短缺情况等变量对农户参与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有着显著的正面影响,而本村房屋转让出租情况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自身偿还能力、政策细节及稳定性、贷款利率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正规性是农户在参与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时较为关注的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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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农民。前几年,我搞养殖业赚了一些钱,都花在了建房上,在老宅基地上翻建了一幢三层楼房。最近,我想扩大养殖规模,就找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我提供担保,我提出用楼房抵押,可信用社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不可能分离,当然也不能抵押。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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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 1.<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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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丈夫婚前有一栋2层小楼,结婚后一直空着。我看房子闲置着挺可惜,就建议租出去。得到丈夫同意后,我主动帮他上网寻租,结果很快有人找上门来,经过协商,签了年租金5万元的租赁协议。房屋出租一年的时候,我和丈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我要求楼房的5万元租金也纳入分割范围,丈夫不同意,说房屋是他结婚前就有的个人财产,他出租个人财产所得,理应属他个人所有。请问:出租婚前房屋的租金,是丈夫的“私房钱”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