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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抵押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担保形式在经济生活中的适用极为广泛.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利用手中最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为自己筹措资金.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要发展村办企业,要搞活农村经济,农民手中缺乏资金是最大的难题.为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用房屋和土地抵押就成为筹措资金、获取贷款的最主要来源之一.是否所有的土地和房屋都能用作抵押呢?做不做抵押登记有何区别?本文将以<物权法>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给你一个确切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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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由于诸多中小企业在建立和发展阶段,缺乏资金,融资困难的现象比较严重。面对这些问题,为了搞活经济,就需要充分发挥动产的效益,促进动产物尽其用。对此,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法》在规定不动产抵押之外,还规定了动产抵押。在动产抵押中,哪些动产可以设定抵押?动产在进行抵押时的公示方式是什么?是否需要登记?登记的效力是什么?动产抵押在实现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特别是与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时动产抵押权该怎样实现?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并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期全面理解动产抵押制度,为农村乡、镇企业、农户及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找到更好的法律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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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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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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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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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09,(6):247-248
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尤其是作为流转方式的抵押限制过多,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中拟在对国内外有关土地抵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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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关系到农民最基本的日常生产、生活,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公民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这次《物权法》的出台,对于一些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比较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专家指出,在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实践中,一些涉及土地承包的问题曾困扰着农民朋友,例如,到底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谁有资格承包经营村里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何时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未满,村委会要调整承包地,这样可以吗?有人想买承包地建工厂、房屋,可不可以卖?等等,这些问题在《物权法》中都有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的出台,对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内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支撑,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法律调整,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笔者针对近年来有关农村土地的一些敏感问题,结合《物权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解读。希望对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学好用好、自觉遵守《物权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希望能对畜牧业的相关企业依法用地,把握住法规尺寸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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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权益如何保障?——《物权法》关于征收土地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法律对诸如因征地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专家强调指出,物权法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对于充分保护农民集体、农村公民土地财产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在私人物权因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限制时,也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物权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涉与侵害。《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已经确立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内容,现有的与《物权法》相冲突的规定以及未来的配套法,都应该在其框架内进行修正或细化规定,而不能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物权法》高屋建瓴地对土地征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重农”思想和对“民生”的终极关怀,对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有着极其关键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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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全面提高农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就必须要加快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但是当前的社会经济基础条件下,有很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农民自身的素质问题,缺乏投资资金的支持,农业生产力低下等等。在我国国情下,达到缓解和根治这些制约问题,本文将从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在弄清问题本质的基础上,提出大力发展我国农村经济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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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物权法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规则,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经济的发展以及十三亿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是基于对物的归属与利用而形成的一系列支配财产权利的总称。物权是财产权,但与另一大财产权债权不同,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须借助其他人的行为,可依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而债权是请求他人做一定行为的权利。专家指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归属与利用的法律规则,它保护人们合法取得的财产。归结起来,《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和保障交易这三个方面。《物权法》保护人们合法取得的财产,与财产的数量没有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的钱包逐渐鼓了起来,渴望其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新的历史阶段,人们应该树立物权法律意识,尊重彼此的权利。唯有如此,人们才能没有后顾之忧地积极创造更多的财富,也才能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稳定农村的土地利用关系。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土地问题也就成了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如,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未满,村干部要调整承包地,这样可以吗?土地被征收了,能不能得到补偿,会得到什么程度的补偿?想扩大养殖规模,但需要一些资金,是否可以用土地作担保来贷款?有人想买承包地建工厂,可不可以卖?村委会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决定是否侵害了村民的利益?……《物权法》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其制定和实施将极大地丰富农民的权利.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和重农思想。[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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