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四川草原》2003,(4):60-60
本栏责编王梦第一条根据《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四川省草种生产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少量草种的,不需办理《四川省草种生产许可证》。第三条四川省主要草种品种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发布公告的主要报刊为《四川日报》和《四川畜牧兽医》、《四川草原》杂志。第四条核发《四川省草种生产许可证》,必须遵守《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企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  相似文献   

2.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食品(畜牧、农牧)局:为切实加强我省草种管理,规范草种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规定,我局制定了《核发<四川省草种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草种经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川畜食发犤2003犦51号同时废止。四川省畜牧食品局二○○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条根据《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四川省草种生产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少量草…  相似文献   

3.
《四川畜牧兽医》2003,30(2):14-15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种管理,规范草种品质培育与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培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草种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草类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实、根、茎、苗、芽等,但不含花卉、中药材以及省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主要用作绿肥的草种。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草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事草种品种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草种种质资源以及草种进出口的检疫和管理,按…  相似文献   

4.
沈雅屏 《草业科学》2006,23(3):29-29
《草种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个办法的出台,对在新形势下加强草种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广大农牧民和草种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草产业和草原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草种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草种管理的基本原  相似文献   

5.
《四川畜牧兽医》2004,31(1):10-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四川省畜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会是四川省畜牧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三条分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第四条分会是团结、联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  相似文献   

6.
<正>为加强北京市各区、县动物收购、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规范动物经营行为,近日,根据《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起草印发了《北京市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猪、  相似文献   

7.
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发布第56号令,宣布新的《草种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1984年10月25日农牧渔业部颁发的《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草种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在加强草种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广大农牧民和草种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草产业和草原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该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内容上既体现了我国草种行业发展现状,又顺应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了便于广大从业者充分认识《草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掌握该办法,现本栏目全文刊发该办法,以飨读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  相似文献   

9.
《安徽畜牧兽医》2006,(3):1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0.
信息广场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物及饲料标签,是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外包装物及外包装物上附具的饲料标签。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其产品的包装物和饲料标签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备案。第四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批准文号时,必须同时报送包装物及饲料标签上所标明的内容,并按以下程序审查备案。(一)生产企业向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包装物和饲料标签标示内容的样稿…  相似文献   

11.
<正> (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牧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牧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本地区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牧草种子包括野生或栽培的牧草、饲料作物、饲用灌木、草坪草种子以及无性繁殖材料。 第四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牧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相似文献   

14.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  相似文献   

15.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3-4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五条国…  相似文献   

16.
《中国蜂业》2013,(3):15
2012年12月21日,北京市密云县379名蜂农领到了农业部颁发的《养蜂证》,成为全市第一批领到资格证书的职业养蜂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13号)和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规定,养蜂者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免费领取《养蜂证》的文件精神。2012年8月,北京市蚕业蜂业管理站及时将文件精神进行了传  相似文献   

17.
近日,山东省出台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家庭农场登记条例。《办法》规定的家庭农场组织形式非常灵活、宽松准入。现将《办法》细则刊登出来,供读者了解。第一条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  相似文献   

18.
讯息快递     
《北方牧业》2014,(9):14
正农业部解答执业兽医注册三大问题农业部办公厅就广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中提出的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三、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相似文献   

19.
农业部发布第32号令,公布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此《细则》是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25条制定的。《细则》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场管理及种畜禽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六章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出详细规定:1.(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2.(第二十五条)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3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