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6年6月29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相似文献   

2.
《种业导刊》2014,(2):7-9
<正>(2013年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相似文献   

3.
《种业导刊》2016,(8):5-9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相似文献   

4.
《种子世界》2014,(3):1-3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  相似文献   

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似文献   

6.
2017年第1号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3月30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2002年第一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成立。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正确领导下,玉米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依法开展了品种审定工作,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是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的主要依据。为确保试验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农业部第44号令和《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统一领导。省品审会下设麦油(小麦、油菜)、玉米、秋粮(水稻、大豆)、经作(棉花、花生)、瓜菜(西瓜、马铃薯)五个专业组,分别负责有关作物品种试验方案的确定,试验的检查、指导和品种初审推荐工作。第三条省品审会委托有关主持单位组织实施有关作物的品种…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5月10~12日,第一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稻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初审会议,稻专业委员会全体13位委员参加了会议,负责品种试验的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对申报国家级审定并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稻品种进行了初审,并对申报稻品种审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规范意见。  相似文献   

1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第一条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相似文献   

11.
吴本法 《种子科技》2010,28(6):12-13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未经审定品种是指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经营推广前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包括虽经国家或经省级审定通过,但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市场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格局,导致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现  相似文献   

1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相似文献   

13.
《种业导刊》2016,(12):5-1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  相似文献   

14.
《种业导刊》2006,(9):5-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子检验员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种子检验员分为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扦样员负责样品扦取,室内检验员负责净度、发芽率、水分等项  相似文献   

15.
云南省玉米新品种区域试验总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筛选适宜我省不同地区种植的玉米品种,加快我省玉米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审定和推广步伐,特设本试验。  相似文献   

16.
《种子世界》2009,(6):5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09年2月24日公布第1168号公告,内容如下: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经第二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决定停止推广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鄂荆糯6号等22个水稻品种、  相似文献   

17.
《种业导刊》2006,(4):5-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相似文献   

18.
<正>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新《种子法》第十七条)审定品种撤销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  相似文献   

19.
1常规主要农作物品种无提纯复壮措施,未审先推的现象依然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推广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经过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并在其适宜的区域推广,而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未审先推,  相似文献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筛选适宜通海县区域种植的水稻良种,加快通海县水稻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步伐,特设本试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