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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执法监督处 《山西林业》2022,(2):6-7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
我国实行行政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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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组织,运用法律规范,确定林业违法主体违法责任和相应处罚内容的活动。本文所指“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处罚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7种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应遵循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法定的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法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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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被盗伐林木的法律适用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盗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中(盗伐林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盗伐的林木应当返还被害人,故刑事案件不存在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如果被盗伐的林木在未被变卖和加工使用的情况下,就要对被盗伐的林木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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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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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买卖林业票证案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伪造、倒卖野生植物采集证;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等行为,<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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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7年12月12日对周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作出了明确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对非法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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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的林业主管部门据此认为,森林法没有规定要将盗伐的林木返还原主,返还于法无据;有的则认为被盗伐的林木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都属于国家的森林资源,应由国家处置,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必须上缴国库;有的还认为,林木原主的损失可以从行为人“赔偿损失”中得到补偿,没收盗伐的林木不必返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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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标准解析(二)——红木制品中边材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笔者在<木材工业>2010年第1期的<红木标准解析(一)>中,通过对红木木材与深色名贵硬木木材区别的解析,明确了:1) GB/T 18107-2000<红木>标准,自颁布以来,尚未进行过修订,红木的定义亦未改变过;2) QB/T 2385-2008<深色名贵硬木家具>与<红木>是两个独立的标准,所论述的对象、范围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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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行政复议制度的全面确立始于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该《条例》于1994年曾修正一次。这次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实质上是对已实施多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的法律提升和发展完善。现将《行政复议法》的一些主要变化及其理由概括如下:一、调整了行政复议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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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10周年,为在林业行政执法实践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更好地履行职责,笔者从众多林业行政处罚案例中精选了一起行政处罚复议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试图寻找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客观原因.希望通过对这起案例的分析,能够对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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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对盗伐林木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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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月1日<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下用旧<条例>、新<条例>分别指代修订前后的<森林防火条例>)生效之前,由过失引起尚未构成犯罪的森林火灾案件(以下简称"森林失火案件")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森林失火案件,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治安管理处罚;第二种是未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森林失火案件行为人承担的法律制裁为林业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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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应该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该法并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全方位依法治林的开始,森林保护由此步入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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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材积源生物量法和四川省2007年森林资源监测数据,计测了四川森林总碳量和碳密度.研究结果表明:2007年四川森林总碳量629.76 Tg,平均碳密度50.67 Mg·hm-2,主要得益于成熟林的贡献.四川森林的碳贮量具有极大的空间差异性,在地貌上表现为:用西高山峡谷区(261.58 Tg C)>川西南山地区(114.32 TgC)>盆地西缘山地区(74.08 Tg C)>盆地丘陵区(59.33 Tg C)>川西北高原区(45.15 Tg C)>盆地南缘山地区(41.45 TgC)>盆地北缘山地区(33.85 Tg C);在流域上表现为:岷江流域(228.57 Tg C)>雅砻江流域(160.25 TgC)>嘉陵江流域(128.25 Tg C)>金沙江流域(84.89 Tg C)>长江干流(16.55 Tg C)>沱江(11.25 Tg C).森林碳密度有由东南向西北遂渐增加的趋势,即盆地北缘山地区(28.83 Mg·hm-2)<盆地丘陵区(31.71 Mg·hm-2)<川西南山地区(42.80 Mg·hm-2)<盆地南缘山地区(48.54 Mg·hm-2)<盆地西缘山地区(56.75 Mg·hm-2)<川西高山峡谷区(66.96 Mg·hm-2)<川西北高原区(69.76 Mg·hm-2),或长江干流域(30.09 M8·hm-2)<沱江流域(36.41 Mg·hm-2)<嘉陵江流域(3s.72 Mg·hm-2)<雅砻江流域(52.94 Mg·hm-2)<金沙江流域(54.48 Mg·hm-2)<岷江流域(62.24 Mg·hm-2).文中还讨论了森林碳贮量与碳密度的空间差异性在森林经营与区划中意义,分区规划和分类经营管理是提高四川森林碳吸存能力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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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五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