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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使用纠纷常见原因、预防及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有关农作物种子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普及,农业产业得到不断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民素质、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为了满足市场多样化、时令化需求,提高种植收益,反季节栽培已成为常态,除自然风险外,农业面临的小生产、大市场风险日益显现,这种风险容易转化为种子纠纷;加之种子质量方面存在偶有不足,以及病虫侵害等原因,都会引发种子纠纷时有发生。防范、化解和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种子纠纷,对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推进农村扶贫攻坚,促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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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纠纷调处是种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和处罚不法经营者,治理种子市场;确保农民减产不减收,农村稳定,构建和谐新农村。妥善调处种子纠纷责任重于泰山,对于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意义重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地调处好种子纠纷。1种子纠纷调处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种子纠纷调处工作实践以及对案件的整理归纳,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种子纠纷调处中存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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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进行大田种植,往往由于种子、气候、农药、肥料、栽培等原因引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种子经营者或使用者时常要求申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向谁申请?受理单位如何受理、组织鉴定?申请人、当事人、组织鉴定者理解有出入,有时出现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鉴定人数为双数、职称和专业工龄未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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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种子纠纷投诉事件随之增多,纠纷的涉及面越来越宽,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情况越来越复杂。社会各界应当对种子纠纷事件重新认识,客观对待种子纠纷事件,科学分析、探讨有效解决种子纠纷问题的方法,切实保护种子使用者和种子经营者、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种子市场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1理性认识种子纠纷事件1.1种子纠纷属于正常现象种子是商品,有商品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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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农业生产中,经常发生因种子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业部2003年出台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这是当前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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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商、种子销售商、品种推广者和技术服务者2009年6月28日,湖北省崇阳县白霓镇农民庞先生等投诉:今年3月在白霓镇个体种子经营户王某门店购买金优899杂交水稻种子,种植后,不结谷,颗粒无收,怀疑种子质量有问题,要求工商、消委维权,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随后有109户农民陆续投诉。处理过程及结果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将此案移交湖北省崇阳县消委白霓分会,白霓分会进入调查阶段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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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在田间种植后,当种子质量、气候、病虫害、栽培等因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等受到影响的时候,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民掌握的科技知识较少,科技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种子的依赖性特别强,无论生产中出现什么问题,农民群众不是从科学角度找原因,他们首先想到的是种子,他们先找种子经营者,引起种子使用者与经营者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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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种子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种性问题,有种子质量问题,也有非种子质量问题。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疏忽,都可能造成减产甚至是颗粒无收,酿成重大事故,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诱因之一。作为大型的国有种子企业,肩负的不仅仅是"盈利",社会稳定、农民增收也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多年来,公司在强化质量管理,避免种子纠纷,保证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除了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良好的效果,保障了公司的种子质量,使纠纷降到了最低的限度,得到了农民朋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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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纠纷的分类、成因与解决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随着《种子法》的贯彻实施,种子使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种子纠纷也呈现出多发态势,因此,做好种子质量纠纷处理工作对于确保一方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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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的农民群众因为购买种植农作物种子出现质量纠纷而引发的投诉、上访、诉讼情况明显增多.一方面表明农民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与区农业局种子管理部门多年对群众如何购买种子的宣传有关.很多群众反映,以前在熟人那里买种子不好意思要票,种子出了问题往往也自认倒霉,现在就敢于维权投诉请专家到田间鉴定.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了,作为基层农业部门在群众申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农业部2003年6月26日第1 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去组织实施;毕竟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程序错误,鉴定结果也就无效了.在此结合多年从事种子管理的工作经历,浅谈一下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