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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村就一块山林的权属问题与邻村发生纠纷,邻村还砍伐了争议山林的部分林木。村委会在研究如何处理这起纠纷时。有的主张请求县政府处理,有的则主,张到县法院起诉邻村。请问,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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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村就一块山林的权属问题与邻村发生纠纷,邻村还砍伐了争议山林的部分林木。村委会在研究如何处理这起纠纷时,有的主张请求县政府处理,有的则主张到县法院起诉邻村。请问,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读者:汤有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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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调处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介绍了隆林县山林权属纠纷现状,对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调处对策,以期为当地山林权属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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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即是对山中的土地以及林木的所属权产生的争议,即树木以及山地在使用、管理、占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出现的纠纷。导致出现山林权属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具有较大的复杂性,本文分析了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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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制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业与技术》2016,(19)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我国南方少数几个省区存在的民事纠纷,在北方国有大型林区山林权属纠纷较少,各省区处理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极不规范,机构设置五花八门。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已经成为影响林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积极探索山林纠纷调处新机制、新办法,为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对维护林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生态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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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村与乙村系邻村,两村的交界处有一座山。这座山最初属于甲村,后因历史原因政府把该山调给了乙村,但乙村未实际管理该山,多年来实际管理该山的还是甲村。现在甲村与乙村因该山的权属问题发生了争议,他们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来解决该山的权属问题呢?[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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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一般指山中林木、山林地权属争议,即有关林木、山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占有、使用、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权等方面发生的纠纷。由于其产生的原因具有历史性、地域性、民族性、利益性、复杂性等特点,所以成为基层领导非常棘手的问题。通过对山林纠纷原因的剖析,结合河北省兴隆县当地的实际情况,阐述山林纠纷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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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山林纠纷产生类型及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庆元县山林纠纷的现状,分析了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类型、解决途径及解决山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以利于庆元县山林纠纷的处理,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加快林区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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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强对山纠办的机构建设和经费支持,成立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下沉山林纠纷调处案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勾图工作人员等方面提出了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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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属与集体或个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20世纪80年代政府部门按照"林业三定"原则及相关政策,重新对山林的所有权好使用权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依法给相应的集体和个人颁布了林权证或承包合同书.但由于当时时间短、任务重、条件艰苦及其他种种原因,难免出现界址不明,权属不清,甚至重复填证发证等现象,导到山林权属纠结案件越来越多.对此,本研究就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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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方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2,他引:7
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常用方法有协商解决、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协商解决的适用以山林权属纠纷的性质不属于单方违法行为和当事人自愿及以尊重事实为基础;行政裁决方法的运用以经过当事人协商没有解决和未经人民法院审理为条件;司法裁决方法的运用则以必经行政裁决程序和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前提.认为协商解决方法有利于协议的遵守和执行,有利于增强团结和促进社会的稳定,但调处的时间较长,耗费的财力和物力较多;行政裁决方法效率较高,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山林纠纷,抑制"无理争山"现象,但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行政裁决后的执行效果不佳;司法裁决方法最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所费人力财力物力最少,但裁决后的执行没有保障.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从管理体制和解决机制以及政策和法律等视角,提出了在实践中正确运用3种调处方法的具体措施.表2参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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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本文从山林权属纠纷出发,主要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和确权问题进行了探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展,山林资源越来越被广大人民所重视,以前的荒山荒地在现在也得到了升值,为了获得更多更大的利益,逐渐形成了"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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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想问,如果当事人对乡镇政府依照《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将如何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 林 海 林海同志: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 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后,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如果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原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法院受理不服乡镇政府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属于原纠纷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审查乡镇政府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所以在法院的法律文书中,不存在维持、变反或撤销乡镇政府调处意见的问题。即便是判决内容与乡镇政府调处的意见一致、不同或完全相反,也都只是法院依法对原纠纷作出的新判决。因此,在法院裁判的内容中,不存在法院如何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