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切实保护各方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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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子炳烈,钱富华. 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切实保护各方权益[J]. 种子世界, 2006, 0(11): 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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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子炳烈 钱富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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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永胜县种子管理站,67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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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作物种子从育成、生产、经营最后到使用者手中,并发挥这一特殊商品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既有一般商品的流通规律,又有其具备特殊性的一面。其特殊性表现在种子是农业科学技术的硬载体技术商品,同时又是农业再生产的生产资料,不仅体现着它的商品价值,同时体现着由技术含量影响的再生产能力(价值)。种子的最终消费者是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及义务,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执法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具体管理活动,切实保护各方利益及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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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作物种子 管理职能 保护 农业生产安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价值 强化 权益 |
收稿时间: | 2006-09-10 |
修稿时间: | 2006-09-10 |
Strengthen Seed Administration to Guarantee th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Parties Concern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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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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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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