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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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光明,董立国.浅谈《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J].河北渔业,2007(3):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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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光明 董立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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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方正县水产技术推广站,黑龙江,方正,15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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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按照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有关问题的解释,依法向已开发利用水域滩涂发展水产养殖生产的渔户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是基层水产部门的责任。但是,《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在实际核发工作中,笔者却遇到了一些问题。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功能和作用查阅《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程序及其有关解释,未找到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查阅有关政策后,本人认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可体现以下四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一是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及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二是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三是水产养殖者凭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四是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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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稿时间: | 2006年12月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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