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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集镇对动用桑田建房和取土作出规定
引用本文:传根,宗堂,义才,如珍.胡集镇对动用桑田建房和取土作出规定[J].江苏蚕业,1991(2).
作者姓名:传根  宗堂  义才  如珍
摘    要:<正> 为巩固桑田面积,提高蚕桑生产经济效益,海安县胡集镇政府研究决定,对挖桑建房和桑田取土作出下列规定: 1.今后凡动用桑田建房取土,动用户必须打报告到镇政府,由镇副办、镇城建办、村民委员会共同到现场调查,经研究同意后,方可按建房申批程序办理。 2.凡经批准动用的桑田,必须先调整好面积,向镇副办上交复耕青苗费,并在动用桑田面积后保证如数复耕,确保桑田面积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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