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针对当前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更详细的规定,其规定的内容更加全面,对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照其立法宗旨和有关原则规定,根据当前兽药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和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条例》规定的基本制度1.兽药监督管理制度;2.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制度;3.兽药生产、经营强制质量管理制度;4.兽药产品分类管理制度;5.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制度;6.新兽药安全性评价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7.兽药储备制度;8.兽药产品和进口兽药注册管理制度;9.兽药广告分级审批管理制度;10.兽药使用安全监控制度,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和残留检测结果发布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