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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改
摘 要:
正国务院2016年2月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将生猪屠宰管理归口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关 键 词:
生猪产品
定点屠宰厂
伙食单位
生猪屠宰管理
肉品品质
设置规划
不合格
行政法规
货值金额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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