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计倍率少收电费 “不当得利”追回损失——浅析供电企业适用“不当得利”追回少收电费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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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哲.错计倍率少收电费 “不当得利”追回损失——浅析供电企业适用“不当得利”追回少收电费的条件[J].农村电工,2011,19(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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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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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太白县供电分公司,72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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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案件回顾2007年年初,某供电公司发现某大型超市用电能量与其经营规模相去甚远。经进一步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该超市计量装置中配置的3只电流互感器的倍率分别为:150/5,150/5,150/5,而供电企业向客户收费核算的电流互感器倍率却分别是50/5,50/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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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当得利 供电企业 电流互感器 电费损失 电能量 倍率 受益人 财产利益 利益损失 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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