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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计倍率少收电费 “不当得利”追回损失——浅析供电企业适用“不当得利”追回少收电费的条件
引用本文:王文哲.错计倍率少收电费 “不当得利”追回损失——浅析供电企业适用“不当得利”追回少收电费的条件[J].农村电工,2011,19(8):14.
作者姓名:王文哲
作者单位:陕西省太白县供电分公司,721600
摘    要:1案件回顾2007年年初,某供电公司发现某大型超市用电能量与其经营规模相去甚远。经进一步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该超市计量装置中配置的3只电流互感器的倍率分别为:150/5,150/5,150/5,而供电企业向客户收费核算的电流互感器倍率却分别是50/5,50/5,75/5。

关 键 词:不当得利  供电企业  电流互感器  电费损失  电能量  倍率  受益人  财产利益  利益损失  供电公司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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