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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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玉龙,沈修祥.论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J].新农村(黑龙江),2013(14):216-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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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龙 沈修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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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涡阳县农机监理站 23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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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安徽省在农机安全管理举措上有了重大创新。2008年和2010年,蒙城县和天长市先后成立了警监共建执法中队,2010年7月,涡阳县成立了警监共建执法中队。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联合机制(简称“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在安徽省得到逐步推广,成为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新亮点。本文主要论述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现实背景、法理依据、法律依据文件依据、切实可行性、创新实效和机制完善。 一、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一)时代背景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机动车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权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机部门对拖拉机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更多的是静态管理即上牌办证及年度检审,这就产生了“农机部门有权办理牌证无权上路执法检查”的问题。农机部门的安全执法缺少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管权力与安全监管责任发生了不相适应的状态。因此,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是改进农机安全监管手段、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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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机安全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 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执法检查 农业机械化事业 联合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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