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于1997年离开家乡天广州打工,并在广州租了两间房子居住。2000年起我丈夫在广州的另一个区打工,并与一个四川女子住在一起。后来经我了解,他们为了躲避我,几乎每半年换一个地方居住,有时很难找到他们。现在我想早日解除这个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又不知去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予答复。读者:春梅春梅同志:你所提的问题,实际上是哪个法院对你离婚一案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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