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饲料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
| |
作者单位: | |
| |
摘 要: | 国家税务局根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的现状 ,经研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 ,自2000年6月1日起 ,按照单一饲料免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饲料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