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这样的土地能不能打乱重分?
引用本文:王春平,大珂.这样的土地能不能打乱重分?[J].新农业,2000(6).
作者姓名:王春平  大珂
摘    要:清原县南山城镇读者来信询问:我们村部分村民,年前在村里的荒甸上开垦了300余亩耕地。第二轮承包中,村里要将这些地打乱重分,这样做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吗?答: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开垦的荒地,无论开垦前是否闲置,是否征得了村集体组织的同意,都不能改变其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因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时候都享有所有者的权利。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1995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四荒”是有偿使用的。如果村民在开垦荒地时与村里签订了正式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村里要在第二轮承包中将这300亩土地打乱重分,则违背了法律和中央政策规定。按中办[1997]16号文件要求,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并且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未利用的土地,保护土地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原合同期满后,其承包期可以延长50年。如果在开垦这块荒地前没有与村里签订合同,没有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