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知识讲座(七) 《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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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源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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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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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上一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等活动禁止性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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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防疫 动物产品 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饲养 动物疫情 动物疫病 实践应用 主管部门 检疫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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