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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林资字[1989]61号文 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摘    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森林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在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经国务院以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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