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个体经营林业的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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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维(亻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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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上高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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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在全面实行农业大包干的同时,林业也进行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三定”工作。随后国家又鼓励农民自留山造林、大户和联户承包荒山造林,提倡办家庭式林场。由于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形式的普遍成功,林业的个体经营又基本上是沿袭农业大包干的形式,部分人认为个体经营必然也是振兴我国林业的必由之路。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个体经营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林业的发展。因此,论证一下这种经营形式的现实可行性,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就这个问题结合本县的一些具体情况,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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