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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将被判刑
摘    要: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确保饲料业和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保护公民身休健康,2002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并于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农业部转发了该《解释》并要求各地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深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广为宣传,使该司法解释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并迅速开展新一轮的查禁“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动,坚决铲除非法制售窝点,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及时与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或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2848、64193157;传真:(010)6419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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