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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对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是如何规定的?改革后,农村用工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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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的情况,决定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0年每个劳力每年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分别不超过7个和13个,2001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2年不超过4个和6个,2003年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和公路建设.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具体管理按新制定的<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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