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缘何维持邕宁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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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基明.南宁市政府缘何维持邕宁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J].广西林业,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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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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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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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12月18日,南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邕宁县政府2001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广西国营七坡林场与邕宁县吴圩镇光明村委会七坡坡为坛独岭、望圩岭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双方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邕宁县政府1987年12月18日已经作出了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坛独岭、望圩岭归国营七坡林场使用,并指出:“当事人如有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政府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时至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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