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越南、日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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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讯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1月14日和15日联合发出第333号和第337号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日本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从越南、日本运抵我国口岸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越南、日本两国近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这两个国家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越南、日本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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