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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证书”的培训、考核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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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和部署县、乡两级"绿色证书”培训工作.对少数技术性较强、从业人员分散的岗位,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培训. 经同级"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具备培训条件的乡级以上(含乡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中心、农机化技术学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农村职业学校及其他各类农业成人(职业技术)学校可承担培训任务.持证人员的使用与管理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以发证机关所辖区域范围内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技术资格,跨区域的"绿色证书”认证,须经所跨区域的发证机关审核认可."绿色证书”应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应接受规定的培训与考试,并由县行业考评小组或农业部门证书复核验印后,才能延续使用. 各个岗位"绿色证书”的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及各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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