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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颁布施行
引用本文:辛华.《最低工资规定》颁布施行[J].农村百事通,2004(7).
作者姓名:辛华
作者单位:北京
摘    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不久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最低工资规定》颁布施行!北京@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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