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站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在产品的检疫、检验和染疫产品的处理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笔者经10多年的检疫工作经验,谈谈个人对“割三腺”的认识。与同行们商榷。肉品检验中的“割三腺”是从1975年商业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印发的“全国肉类加工卫生要求的暂行规定”提出的。但社会上对之有误解:一见淋巴结就认为不安全;亦有人认为“割三腺”的规定应修改,只有局部外伤引起的相应部位的淋巴结,并且是非传染性的病变,如坏死、化脓等,才可被列为应摘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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